註冊時間: 2004-02-05, 13:32 文章: 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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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
九十年十二月三日衛署醫字第0900074004號函
主旨:有關公費醫師於服務階段至非本署分發之醫院支援、教學研究,其時段管理原則如說明二,請轉知所轄(屬)醫療機構,依本署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本署公費醫師分發服務原則第六點規定,公費醫師應至本署分發之醫院及科別服務,非依本署分發之醫院及科別服務,其服務期間之年資不予採計,上開規定之意旨即在落實公費醫師履行其服務義務。
二、 為避免公費醫師藉支援或教學研究名義,規避履行服務義務,其於服務階段至非本署分發之醫院支援、教學研究,除應函報本署同意外,並應遵守下列時段管理原則:
(一)、公費生於服務階段,可至公立地區醫院(含地區教學醫院)、台灣第區衛生所或本署指定之機構支援醫療業務,其支援時間以不超過每週二個時段為上限(一時段為四小時,以下同)。
(二)、公費生於服務階段,可至公立區域醫院以上層級之醫院(含區域醫院)支援醫療業務,其支援時間以每週一個時段為上限。
(三)、公費生於服務階段,可至公立區域醫院以上層級之醫院(含區域醫院)教學研究,其教學研究時間以每週一個時段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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