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 ... 016KK03089針對有牌照廢棄車輛處理程序:﹝警察機關處裡流程﹞
一、法令依據:1.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82條之1、2.佔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標準查報處理及收取費用辦法。
二、流程:
1【準備階段】、警方主動查報、受理報案、其他單位查報
2【執行階段】、通知處理人員、查詢車籍
現場張貼公告
拍照存證
資料上網登錄廢棄車輛網路連線系統、掛號通知車主
3【結果處置】、陳報警察機關、上網通知環保局拖吊
三、作業內容:
1.準備階段
(一)受理報案,填寫「受理各類案件報案紀錄表」。
(二) 勤務裝備 ( 視需 要增減): 照 相機、廢棄車輛查報公告單。
2.執行階段:
(一)以電腦查詢車籍,查明是否為失竊、協尋車輛。
(二)處理人員至現場依「佔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標準查報處理及收取費用辦法」第二條確認是否為廢棄車輛。
(三)確認為廢棄車輛時,於車體明顯之處,張貼廢棄車輛公告,示知車主應於四十八小時內清理。
(四)拍照存證。
(五)將車輛相關資料上網登錄廢棄車輛拖吊查報系統,列印「廢棄車輛查報、通知紀錄表」三份,一份以掛號寄交車主,一份陳送警察分局,一份將相片黏貼 於自存聯,由分駐(派出)所自存。
(六)完成查報作業後,車主主張權利時,受理單位應電洽環保局銷案。
3.結果處置﹕
陳報分局,並上網通知環保局拖吊。
所以說您還是得向當地警察機關來檢舉,請警察先生依照廢棄車輛處理程序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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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環保局來處理!
廢棄車輛由警察機關、環境保護機關派員現場勘查認定後,張貼通知於車體明顯處,經7日仍無人清理者,由環境保護機關先行移置至指定場所存放。
前項廢棄車輛張貼通知後,警察機關應查明車輛所有人,以書面通知其限期清理或至指定場所認領,逾期仍未清理或認領,或車輛所有人行方不明無法通知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情形,由環境保護機關公告,經公告一個月無人認領者,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除。
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將廢棄車輛依廢棄物清理時,其號牌號碼、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可查明者,應通知公路監理機關逕予報廢登記。有號牌者,亦應併同送交處理。
第二項公告應於公告欄或其他適當方式公告之,其內容包括被移置車輛之車輛類別、廠牌、顏色、停放地點、號牌號碼或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或車輛特徵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