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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主題 : 公費醫師相關規定
文章發表於 : 2006-08-20,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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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由 yang 於 2006-08-20, 11:49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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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
九十年十二月三日衛署醫字第0900074004號函
主旨:有關公費醫師於服務階段至非本署分發之醫院支援、教學研究,其時段管理原則如說明二,請轉知所轄(屬)醫療機構,依本署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本署公費醫師分發服務原則第六點規定,公費醫師應至本署分發之醫院及科別服務,非依本署分發之醫院及科別服務,其服務期間之年資不予採計,上開規定之意旨即在落實公費醫師履行其服務義務。
二、 為避免公費醫師藉支援或教學研究名義,規避履行服務義務,其於服務階段至非本署分發之醫院支援、教學研究,除應函報本署同意外,並應遵守下列時段管理原則:
(一)、公費生於服務階段,可至公立地區醫院(含地區教學醫院)、台灣第區衛生所或本署指定之機構支援醫療業務,其支援時間以不超過每週二個時段為上限(一時段為四小時,以下同)。
(二)、公費生於服務階段,可至公立區域醫院以上層級之醫院(含區域醫院)支援醫療業務,其支援時間以每週一個時段為上限。
(三)、公費生於服務階段,可至公立區域醫院以上層級之醫院(含區域醫院)教學研究,其教學研究時間以每週一個時段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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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函以:自即日起公費醫師於第二階段服務期間,經服務機構薦送他院代訓,仍返回原機構服務之時間,概不予採計為公費服務年資﹝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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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2006-08-20,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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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行政院衛生署公告
-----------------------------------
主旨:有關遺傳醫學科納入公費醫師服務,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署公費醫師分發服務原則規定,公費醫師之訓練及服務分基層醫療組.特殊科醫療組及自由選科組等三組,其中特殊科醫療組訓練及服務階段合計六年。復查〔遺傳醫學科〕業經本署九十年六月四日衛署醫字第0900032856號公告屬特殊科。

二.本署考慮遺傳醫學科訓練現況,規定遺傳醫學科納入公費醫師服務方案如下:

(一)已取得內科.婦科或小兒科專科醫師資格者(採認二年公費醫師服務年資),其第二階段(服務階段)可選擇於本署指定之遺傳醫學科醫師訓練醫院遺傳學科訓練.服務四年。
(二)公費醫師選擇於遺傳學科服務,應持轉院(科)申請書及專科醫師證書影本向本署提出申請。
(三)每家遺傳學科醫師訓練醫院每年至多訓練一名公費醫師,並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三)本署得視遺傳醫學科醫師人力變動情形調整前項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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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主題 : 公費醫師 & 山地離島醫療
文章發表於 : 2006-08-20,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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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77
委員質詢摘要:
案由:本院王委員幸男,針對台灣的醫療資源豐富、醫學技術進步,然而不僅原住民部落缺乏醫師,所有的山地離島都缺乏醫師。本席認為畢竟迅速、及時、有效而且完善的緊急醫療通報暨後送系統,是保障山地離島居民健康與生命的最後希望,衛生署應檢討山地離島醫療問題的癥結所在

質詢案由:

案由:本院王委員幸男,針對台灣的醫療資源豐富、醫學技術進步,然而不僅原住民部落缺乏醫師,所有的山地離島都缺乏醫師。本席認為畢竟迅速、及時、有效而且完善的緊急醫療通報暨後送系統,是保障山地離島居民健康與生命的最後希望,衛生署應檢討山地離島醫療問題的癥結所在結構與制度的缺失,並儘速提出解決之道,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質詢內容:

一、依據衛生署「衛生統計」資料顯示,全國現有醫療院所近一萬八千,但是位在所有山地鄉鎮的卻僅約五十家,而澎湖縣以外的離島地區加起來則不到三十家;至於全國二萬七千多個醫師中,到山地鄉鎮與離島地區(澎湖除外)執業的人數,不到六十位。造成原住民部落與離島地區缺乏醫師的原因,不是「?a href="mailto:多原住民醫學公費生成為合格醫師後,寧可違約賠錢,而不願意回去原住民部落為自己的同胞服務」,因為依據衛生署公費醫師的相關契約,公費醫師除八十二至八十六年入學者可以賠錢不服務外,餘者都不能賠錢,而是必須在接受二至四年的訓練之後,分發到台灣地區衛生所、省(市)縣(市)非教學醫院、衛生機關或衛生署指定之機構服務四年。就是這種不周延的法令與制度,腐蝕了政策照顧醫療資源不足地區的美意,畢竟當政府決定以公費方式培育醫師,以便將來能到該等地區服務時,「行政院衛生署公費醫師訓練服務原則」卻又不在法條上明定公費醫師必須至山地離島偏遠地區服務,誠令人納悶!根據楊慧芬「公費醫師執業科別、地點、執業機構形態之趨勢研究」顯示,公費醫師的訓練大多選在直轄市及其他地區,而服務時又多會以優先獎勵地區及其他地區為主;由此可知,結構與制度的缺失,正是山地離島醫療問題的癥結所在。">多原住民醫學公費生成為合格醫師後,寧可違約賠錢,而不願意回去原住民部落為自己的同胞服務」,因為依據衛生署公費醫師的相關契約,公費醫師除八十二至八十六年入學者可以賠錢不服務外,餘者都不能賠錢,而是必須在接受二至四年的訓練之後,分發到台灣地區衛生所、省(市)縣(市)非教學醫院、衛生機關或衛生署指定之機構服務四年。就是這種不周延的法令與制度,腐蝕了政策照顧醫療資源不足地區的美意,畢竟當政府決定以公費方式培育醫師,以便將來能到該等地區服務時,「行政院衛生署公費醫師訓練服務原則」卻又不在法條上明定公費醫師必須至山地離島偏遠地區服務,誠令人納悶!根據楊慧芬「公費醫師執業科別、地點、執業機構形態之趨勢研究」顯示,公費醫師的訓練大多選在直轄市及其他地區,而服務時又多會以優先獎勵地區及其他地區為主;由此可知,結構與制度的缺失,正是山地離島醫療問題的癥結所在。

二、造成原住民部落缺乏醫師的主要原因,是制度設計不良,因為不管是選擇「退輔會系統」或「衛生署系統」,公費醫師的培育除了在校階段外,尚有訓練與服務二階段,都得接受二至四年訓練及為期四年的服務,但其訓練服務原則卻未限定必須下鄉服務。此外,政府為鼓勵公費醫師下鄉,更於八十八年九月四日修正服務原則:「至山地離島地區醫療機構服務者,每服務滿一年者,即可抵服務年資二年。」這個修正反而會使原住民部落醫師人力缺乏的情況惡化。

三、此外,一位獨當一面且能造福人群之醫師的養成絕對不是二至四年住院醫師的訓練即可竟功,而是要在當主治醫師後再磨練個二到四年才會成熟,不知國家為何急著把訓練不完全的公費醫師推向「下鄉服務」,難道是認為醫療資源本已缺乏的原住民部落不過只是二等公民之地嗎?否則,二至四年的訓練是不夠的!不知制定公費醫師訓練服務原則的學者專家為什麼會這麼有信心。

四、其實,山地離島的醫療問題不單是醫療人力與設施的問題而已,舉凡疾病防治、保健服務與口腔衛生,甚至傳染病和慢性病等的流行病學研究與健康資料庫的建立,都極待加強。但是,政府多年來編列預算來提升山地離島地區的醫療水準時,卻又多著重於醫療設備如建醫療大樓、醫療宿舍等資本設施之支出,實讓人頗有「頭痛醫腳」之感慨!多年來,筆者曾多次陪極關心原住民健康權的立法委員巴燕‧達魯深入原住民部落做巡迴醫療服務,發現問題涉及深層結構而且極度複雜。再者,由於原住民部落的散居與交通之不便,若要解決原住民的醫療困境,不僅要在醫療制度與結構做政策的徹底改變,政府更應秉持「生命無價」與「人權至上」的原則,戮力主導山地離島的醫療救護,否則,任何個人或團體,都沒有能力來解決原住民部落的醫療問題。

五、要解決當前山地離島的醫療極度缺乏窘境,首要之道是對於目前仍在山地離島地區服務的公費醫師,政府應突破法令的限制,提高其待遇與福利,獎勵在職進修暨在當地進行研究,以增加醫師服務意願,來留住人才,並避免經驗發生斷層。其次是要以社會役強化偏遠地區醫護人員人力,設立部落(社區)醫療網,配合服務的公費醫師執行慢性病與輕型傷病的即時診治。在原住民部落或離島地區施行定期、全面性的健康檢查,將該等地區的健康政策導向到預防醫療的層次,以收早期診治之功,並期防患於未然。

六、要整合各部落(社區)資源,並針對其特性提出當地的健康發展策略,進行包括衛教與輔導的在地化健康醫療,讓原住民與離島居民的健康管理建立在社區層級。最後,應廢除效果不彰的公費醫師制度,每年因而可省下兩億餘元的預算支出,來因應「緊急醫療救護」與建立「空中後送系統」之需。畢竟迅速、及時、有效而且完善的緊急醫療通報暨後送系統,正是保障山地離島居民健康與生命的最後希望。

行政院答復內容:

一、本署對於山地離島地區居民之健康問題,向來極為重視,為使當地民眾均能獲得完善的醫療照護,已將山地原住民鄉等偏遠地區納入全國醫療網,多年來均編列專款,充實各山地鄉衛生所、室之醫療設備,包括心電圖、超音波、生化檢驗儀、吉普型救護車等,另並補助山地鄉衛生所、室之修繕、重建或擴建,強化山地鄉之醫療資源。

二、本署已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在醫政處成立﹁山地離島醫療科﹂,遴選具原住民醫師資格者擔任該科科長,負責辦理原住民暨山地離島地區之醫療保健相關業務。

三、為確實掌握原住民的健康狀況,歷年均委託專家學者從事山地地區及原住民健 康狀況調查,據以研討防治計畫,改善原住民之健康。

四、為期原住民建立健康生活行為,每年補助各衛生局所,針對原住民生活習性及疾病型態,製作各種宣導單張及錄製以原住民母語發音之衛教錄影,以落實原住民衛教宣導工作。

五、為改善山地離島地區醫療資源不足之情況,中央健康保險局已與多家醫療機構合作,辦理多項醫療保健服務支援計畫,提供當地民眾多元之醫療保健服務。

六、為照顧離島地區居民健康,減輕其就醫時之財務負擔,特別研訂﹁離島地區居民轉診就醫交通費補助試辦要點﹂,由政府補助離島地區居民轉診來台就醫者之交通費用二分之一。

七、為進一步保障離島地區居民之生命健康,本署並已辦理直昇機運送緊急傷病患工作,迄今已挽救不少寶貴生命。

八、公告﹁全民健康保險加強山地離島地區醫療服務作業方案﹂,提高山地離島地區特約醫療機構門診診察費用之支付標準,並支付偏遠地區醫師巡迴醫療報酬,以鼓勵醫師下鄉服務。

九、為整合部落社區之醫療資源,發展當地之健康策略,業已積極辦理原住民部落及離島社區健康營造工作,迄今已有三十五個營造計畫正進行中;另為使該項計畫永續發展,並成立六個營造中心,委請專家學者輔導,以期達到健康生活化、生活健康化之目標。

十、為增加山地離島偏遠地區之醫事人力,本署亦已分發醫療替代役男至當地衛生所服務,對該等地區之醫療服務提供當有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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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2006-08-20,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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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77
*1:(醫學系註) 衛生署為改善山地離島之醫療資源缺乏情況,特於八十八年九月三日與目前實際從事支援山地離島之十一所醫院:羅東天主教聖母醫院、桃園天主教聖保祿醫院、埔里基督教醫院、嘉義基督教醫院、嘉義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屏東基督教醫院、恆春基督教醫院、花蓮基督教門諾會醫院、台東基督教醫院、馬偕紀念醫院台東分院、台東天主教聖母醫院簽約,每家醫院均可接受本署分發之公費醫師前往服務,但每年以不超過三名醫師為原則。是項規定本署已於八十八年九月四日衛生署醫字第八八0五六二六一號函公告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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