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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主題 : 常見弱勢租屋糾紛
文章發表於 : 2007-12-21, 22:05 

註冊時間: 2006-10-31, 14:26
文章: 2153
一般來說,民法第429條第一項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訂定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若契約中無另外約定,原則上是由房東來負責修繕責任與費用。修繕範圍泛指房東提供給房客的房屋及屋內設備。

註解:租賃物修繕範圍不僅僅是所承租的房屋本身,還包括如大樓內樓梯損壞,清洗水塔、電梯或水電…設備等修繕費用。


http://www.tmm.org.tw/pub/fodat_11.htm 崔媽媽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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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2007-12-21, 22:16 

註冊時間: 2006-10-31, 14:26
文章: 2153
問1:
什麼是『租金抵扣所得稅』?

答:
納稅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例,醫師、律師、會計師、代書…),其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可以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已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支出者,不得再申報扣除租金支出扣除額。若租屋一半供自住、一半做營業使用,並不適用申報租金扣除額減稅的優惠。

例:
若房客每月房屋租金為二萬元,全年租金總計二十四萬元,房客可以申報租金抵扣額還是以十二萬元計算。

【房客申報租金抵扣所得對房東的影響】

租賃契約書中未註明稅金報繳約定,房東在不知情的狀況下,發現房客自行報租金抵扣所得,會產生什麼問題?

答:房客只要合於報稅相關規定,即可自行申報,不待雙方契約約定。

當房客申報租金抵扣所得,將會有以下情況產生:
(1) 房東將被追繳租賃所得稅,並影響其他稅負(請參考房東篇問7)
(2) 房東可能對房客產生不滿,造成不願再續租給房客
(3) 房東可能將稅金增加部份轉嫁給房客。

房東以前一直沒有報過租賃所得稅,此次房客主動申報,房東是否會被追繳稅金?

答:國稅局表示有被追繳的可能,任何所得收入,本就應要照實申報。房客報稅是為行使權利,若申報不實遭人檢舉,是會被追繳稅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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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2007-12-21, 22:19 

註冊時間: 2006-10-31, 14:26
文章: 2153
房客必須具備以下資格才能申報房屋租金抵扣所得稅:(1)所租自用的房子,必須在中華民國境內,但不能當營利事業使用或執行業務(例如,醫師、律師、會計師、代書...)使用的房屋(2)租屋者必須是納稅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也就是同一申報戶口中,其他受扶養親屬名義租的房子不可認列(3)房客應以實際的房租支出申報,最高以十二萬為上限(4)不能同時列報購屋自住貸款利息支出。

當房客符合以上條件,申報時所需準備的文件包含,(1)租賃契約書正本:必須載明房東與房客的姓名、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租金金額(2)房租付款證明影本:房客必須檢附房東或房東配偶簽收的收據,或足以證明匯入房東帳戶的存簿影本,或ATM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金融機構的匯款證明。(3)房客供自住的設籍證明文件:租屋者必須是納稅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課稅年度在該承租地址辦妥戶籍登記的證明,或檢具納稅人載明承租的房屋在課稅年度內是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要與房東先溝通好,表示會列舉扣除,房東應列報收入喲~否則房東將被追繳租賃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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